2010-3-17 来源:
黔汛旱发[2010]8号
关于开展汛前防汛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010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为下一个五年计划作好准备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汛期将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贵州省防洪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总要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在打好“三保一防”(保供水、保民生、保春耕、防森林火灾)攻坚战的同时,从3月15日开始至4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汛前防汛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㈠水库、水电站、堤防、尾矿库(坝)、灰渣库(坝)、山塘等工程(包括已建与在建,下同);
㈡城镇、学校、工矿企业等人口密集区域;
㈢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㈣山洪灾害易发区;
㈤乡(镇、办事处)防汛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各地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新修订印发的《贵州省防汛检查工作意见》和《贵州省水利工程防汛检查细则》(见附件)执行。
二、检查方式
检查与自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三、组织领导
㈠各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由指挥部领导带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面开展汛前防汛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汛前解决;汛前难以解决的,要落实防洪预案,确保度汛安全。
㈡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对本行业防汛安全进行自查,重点查度汛安全隐患,并抓紧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㈢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对重要城镇、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和督查。
㈣各地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2010年汛前防汛安全检查工作,不断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并针对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明确检查重点,制定检查方案,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严防防汛安全事故的发生。
请各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本地区本行业汛前防汛安全检查情况于4月2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特此通知
附件:1、贵州省防汛检查工作意见
2、 贵州省水利工程防汛检查细则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